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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协议

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4-03-29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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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校企合作协议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制定



校企合作协议

甲方(学校):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紧跟产业发展需要,加强校企合作,积极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人才培养产需无缝对接,构建新型的校企合作关系已经成为教育界、产业界和全社会的共识,受到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为了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抓住发展机遇,从容面对新的挑战,甲乙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原则,就建立新型的校企合作关系达成如下战略性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坚持立德树人,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职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学生专业能力、提升职业素养为重点,以产教融合,整合资源,互补优势为途径,坚持紧跟产业发展需要,紧跟学科建设需要,紧跟教育技术发展,紧跟教育对象变化,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型专业人才,为产业发展和地方经济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人力、智力资源支撑。

二、合作内容

经双方友好协商,合作方式及内容参照以下条款执行,未尽之处,可另做补充。

(一)校企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略)

(二)建立技能名师工作室(略)

(三)建立教师企业工作站(略)

(四)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任选其一:高水平实训基地协议、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协议、校企合作实训实践基地协议)(略)

(五)建立产业学院(略)

(六)企业捐赠(略)

(七)企业专家授课(略)

(八)校企共建课程或教材(略)

(九)校企共同开展科学研究(略)

(十)共建产业园(略)

(十一)校企共同开展竞赛活动(略)

(十二)校企共同开展社会培训(略)

(十三)校企合作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略)

(十四)校企共同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略)

…………….

三、合作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年。

四、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协议当事人(简称“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数据、图像或其他形式提供给另一方协议当事人(简称“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接触、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2.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只能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保密信息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所掌握的保密信息。若接收方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时,无论保密信息因何种原因被泄露,接受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披露方。

3.本协议保密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终止而丧失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本协议,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2.如需要中途变更,应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对同意变更的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如有关政府部门颁布新规章、办法、政策等文件或甲方主管单位做出指示,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与上述文件、指示相违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本协议项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与可期待利益损失,客户的索赔,名誉损失,第三人代替履行所产生的额外支出,因此而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理事件或追讨损失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餐饮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致使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该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不承担因未履行协议义务产生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天内书面详述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对该方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八、通知送达

各方为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或联系人签收外,均应以EMS(或其他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各方在本条中确定的收件地址发出。以EMS(或其他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发送成功载明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各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司法送达地址(即作为仲裁或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均同意接受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方式。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向本协议其他方通知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的,其他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的收件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的收件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九、其它

1.本协议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为总协议,其中具体合作事项可以本协议为基础另行签订具体协议或《实施细则》。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