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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4-07-26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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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保障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推动学校与行业企业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共同育人机制,提高学校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能力,根据《职业教育法》、《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学校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学校办学的关键所在。

产教融合要求发挥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  学校实施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要有利于学校发展、人才培养与地方产业创新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相互贯通、相互协同、相互促进,建立健全行业企业深度参与学校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产业需求更好融入人才培养过程,形成学校人才培养和产业统筹融合、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实施产教融合、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满足行业企业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平等自愿,调动行业企业合作积极性,与行业企业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  学校鼓励与知名企业、本地支柱产业企业和国际性企业合作发展。

第二章  校企合作主要形式

第六条  各院部、专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积极吸引企业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发。

第七条  学校、院部、专业可以结合实际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与企业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融合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标准、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标准、技能竞赛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开展专业建设;

(二)积极引进企业真实工作案例、项目,合作开发课程、课程标准、教材、教学资源和教学辅助产品,开展课程建设;

(三)选派教师到企业一线实践,合作培养“双师型”专业教师,建设专兼结合的教学创新团队,实现人员互相兼职,开展师资队伍建设;

(四)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订单培养、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在校内共同建设专业实训室、生产性实训基地或在企业建设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开展课程教学、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孵化、社会培训。

(六)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七)合作制定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培养和职工培训方案,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八)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开展技术攻关,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企业文化建设等支持;

(九)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十)有利双方共同发展、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八条  学校和企业开展合作,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并根据合作的内容,合理确定协议履行期限,其中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

第九条  学校支持以教学院部和相关专业群为依托,与相关企业联合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设计、统筹协调、规划指导、综合管理和服务保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企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

第十一条  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

(三)审议学校和各院部的校企合作项目;

(四)检查督导、考核评价校内各单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

(五)针对重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协调、分工、组织实施;

(六)根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研究、决定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学校联络、联系行业企业;

(二)根据委员会授权,审批校企合作项目,审定合作协议;

(三)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督导、检查、评估工作;

(四)负责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的档案资料管理;

(五)就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对接政府相关部门;

(六)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各教学院部负责本院部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的规划、推进、实施,对接专业对应行业组织。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校级层面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支持院部开展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对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所有合作项目均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没有明确责任人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需要,及时向校企作办公室提出制度制定、修订建议,校企合作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修订制度,报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印发。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作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经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的行业组织、协会、学会。

(二)合作单位应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三)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科研水平提升,招生、就业良性循环。

(四)合作单位和合作项目不存在以下情形: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合作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违法失信记录;

3.合作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有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4.以收费培训、就业中介为主要合作内容;

5.合作内容为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6.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技术、工艺;

7.存在重大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项目一般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项目调研。项目申报前,项目具体承接单位应根据合作内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调研、考察。

(二)申请立项。项目承接单位在充分调研、协商基础上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立项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括调研情况说明,并附合作方案或合作协议。

(三)项目审查。校企合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律师对合作项目进行初步审查、论证,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进行立项审议,审查不通过时退回项目承接单位进一步完善合作方案和合作协议或者中止申请。

(四)项目立项。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材料,决定是否立项。涉及学校组织架构调整、重大资产投入、占用学校资源较多、人才培养模式重大调整等重要事项或审议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合作项目,按程序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五)签署协议。校企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其委托人以学校名义签署。合作项目限定为在企业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由企业接纳学生实习实训,不涉及学校资产投入的,合作协议可以院部名义签订。

(六)协议备案。已签署的校企合作协议及合作方案应在一周内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按规定送党政办存档。

(七)项目实施。校企合作项目的实施主体是教学院部等项目依托单位,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协议与方案做好配合和支持工作。

(八)检查督导。校企合作办公室会同校内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履约情况,并做好项目实施的协调工作。合作方未按协议履约的合作项目或因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实施的合作项目,项目承接单位或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委员会提出中止项目。

(九)项目完成。项目协议期满,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校企合作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需要继续实施的合作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学校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提出续约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后,重新签约继续实施。

(十)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管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每年至少专题讨论一次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作。校级领导按地方产业或区域分工,每年至少分头带队走访一次行业企业。

各二级学院应常态化开展“企业行”活动,由院部领导分头带队走访行业企业,广泛安排教师、辅导员深入行业一线走访。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二级学院与行业头部企业成立产业学院,优先保证产业学院的资金、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对于能够将真实生产经营业务、项目、设施设备等引入学校人才培养的企业,学校可以通过提供场地、供给人力资源、购买服务等形式给予配套支持。学校允许和支持相关专业经过论证后向行业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购买创新创业、前沿技术课程和教学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制定专业发展规划、设置专业应服务地方产业发展,有较强的人才需求支撑专业设置,有合作企业支撑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应有效推进岗课赛证融通,及时将专业对应的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教育教学实践,鼓励专业课程将真实工作项目、工作任务作为课程教学内容开展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技术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在科学规划、规范设计的基础上,实行校企联合招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培养,实行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培养的专业可以灵活安排学制、学习形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开展专业见习、跟岗实践,在生产经营一线开展专业课程教学,广泛开展项目教学、案例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校生和毕业3年内的毕业生在潜江市注册成立公司开展创新创业孵化,契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和学校专业特色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形和学校条件在校内提供办公场地,免收5年租金。

在学校提供的办公场地注册的公司5年内年营业额首次达到100万元的,学校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补;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到行业企业一线顶岗实践。学校统一安排的顶岗实践期间,实践教师工作绩效不低于同学科教师平均绩效,按学校规定报销差旅费用。学校支持专业教师按程序申请、审批后到专业对应行业企业一线兼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教师在保证履行学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按程序申请、审批后,成立与所从事专业教学相近的创新工作室(工作坊),或者利用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教师在职成立的工作室、创办的企业,契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和学校专业特色,吸纳3名及以上在校生实习实践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形和学校条件在校内提供办公场地,免收3年租金。工作室、企业吸纳在校生实习实践应保障学生基本权益。

教师在职成立的工作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以挂靠学校文化产业发展中心所属企业,工作室风险自担、盈亏自负、自主分配。除税务成本外,挂靠企业免收管理费、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专业聘请行业一线优秀人才到学校专职或兼职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相关待遇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管理规定》(江职文〔2013〕14号)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校外兼职教师待遇管理规定(修订)》(2021年4月6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院部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技术技能服务,相关收益可以作为院部工作经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