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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实训实践基地协议

文章来源: 本站编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日期:2024-03-29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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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

实训实践基地协议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制定




校企合作实训实践基地协议书

甲方(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甲乙双方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建实训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建设“实训(实践教学)基地”。

2.乙方接收甲方学生实训实践,安排相关专业(工种)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技术指导,提高学生实际操作技能。

3.在甲方学生参与实训实践的基础上,乙方通过程序考核,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学生到乙方就业。

4.甲乙双方可互派人员到对方学习、进修,可互派相关专业(工种)技术人员(教师)到对方兼职授课。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制定学生实训实践教学计划,并与乙方共同组织实施实践教学。

2.负责分配实践教学任务、编制教学进度、开展教学评价、评估教育质量、监控教学过程。

3.负责教育学生服从乙方岗位的安排和调度,并向乙方派出教师,协助学生的管理工作。

4.甲方学生应在乙方人员的指导下参与生产、实训、实践,接受日常管理及考核,定期写出实训实践报告。

5.优先为乙方技术人员提供来学校学习、进修、培训的机会。

6.为乙方优先输送毕业生。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同意其成为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方向)的实训实践基地;

2.乙方负责为甲方专业(方向)毕业生提供实训实践(就业)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甲方学生到乙方实训、实践、就业,并于学生实训实践期间,为学生购买保额为万元/人的补充商业险。

3.乙方在条件允许时接受甲方的青年教师到乙方进行实践锻炼。

4.乙方不得安排甲方实训实践学生从事易对人体造成伤害或危险的特殊行业或专业的劳动及违法活动。

5.乙方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实训实践学生在劳动保护及人身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甲方学生在实训实践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根据过错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对甲方实训实践学生进行管理与专业技术指导,对不遵守乙方有关管理规定和纪律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有权将其退回甲方。

7.乙方为完成实训实践任务的学生进行实训实践项目成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转交甲方。

8.学生实训实践期间,乙方为实训实践学生提供:实训实践补贴【】元/人/月,水电补贴【】元/人/月,按【月】支付;免费提供员工餐(标准为【】元/人/日)和实训实践学生宿舍。学生实训实践期间服从乙方规章制度的管理(含考勤管理和技术管理),并且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实训实践学生人数、具体实训实践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的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作期【】年。合作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续约协议。

四、保密条款

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协议当事人(简称“披露方”)以书面、口头、电子数据、图像或其他形式提供给另一方协议当事人(简称“接收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以及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前,以及在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接触、获得的另一方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2.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只能为本协议目的而使用保密信息。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保密信息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所掌握的保密信息。若接收方发现保密信息被泄露时,无论保密信息因何种原因被泄露,接收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及时通知披露方。

3.本协议保密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终止而丧失法律效力。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必须严格遵守;如违反本协议,违约一方必须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2.如需要中途变更,应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双方对同意变更的条款应该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a.乙方不履行接受学生实训实践责任或指派学生进行危险作业;

b.乙方不按约支付实训实践补贴;

c.乙方相关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或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达到或超过3次的;

d.如有关政府部门颁布新规章、办法、政策等文件或甲方主管单位做出指示,使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与上述文件、指示相违背时。

4.本协议项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与可期待利益损失,客户的索赔,名誉损失,第三人代替履行所产生的额外支出,因此而受到的刑事、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处理事件或追讨损失而发生的人工费、交通费、住宿餐饮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各项费用。

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致使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该方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不承担因未履行协议义务产生的责任。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3天内书面详述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对该方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八、通知送达

各方为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的函件、通知等文件,除可即时由对方授权代表或联系人签收外,均应以EMS(或其他快递)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各方在本条中确定的收件地址发出。以EMS(或其他快递)方式发出的,自文件寄出之日起3日期满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发送方“邮件系统发送成功载明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各方确认本条款约定的地址可作为发生争议时司法送达地址(即作为仲裁或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向本协议其他方通知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的,其他方按原信息送达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的收件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的收件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议,并以书面形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